第一条 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,系指我校利用“211工程”建设专项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:
⒈ 重点学科建设;⒉ 教学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;⒊ 基础设施建设。
第二条 我校“211工程”建设实行项目管理,管理过程包括立项、项目实施、中期检查、总结验收、评估等环节。
第三条 “211工程”项目的立项以《中国地质大学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》为依据,立项范围是我校
“211工程”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及其涵盖的次级项目。立项程序包括立项申请、论证答辩、评议审查、批准立项四个
主要环节。
第四条 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,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,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以及
项目完成时的总结。项目负责人直接受学校"211工程"建设管理部门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。
第五条 我校“211工程”建设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。
1 、中国地质大学设立 “211工程”办公室(以下简称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),在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具
体管理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;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、中国地质大学(北京)分别成立“211工程”办公室(以下简
称实体“211工程”办公室),在本办学实体领导下开展工作,并在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统一规划下具体负责本实
体内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。
2 、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主要通过计划与目标管理的方式对“211工程”项目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。主要任务是
“211工程”年度建设重点的确定、项目计划的审批、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项目成果的评估。
3 、实体“211工程”办公室对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管理,主要工作包括:⑴ 受理立项申请、组织
论证答辩、通过评议审查提出立项建议并汇总报告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;⑵ 进行项目执行过程管理、监督检查项
目的实施以及保障项目正常进行;⑶ 受大学“211工程"办公室委托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评估。
第六条 在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购置中,凡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设备,必须单独提出立项申请
,由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组织论证和审批。价值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,由实体“211工程”办公室依据有关规
定进行审批,并报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备案。所有仪器设备均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、验收、建档。
第七条 在“211工程”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师资队伍建设。属于五个重点建设学科群所涵盖的主要学科范围内的师资队
伍建设纳入学科群建设规划中统一安排,不再单独履行立项手续;重点建设学科群未涵盖的学科骨干教师培养、基础
学科教师培养以及少数管理干部培养需由实体人事部门负责,由实体“211工程”办公室按照项目管理要求,履行立
项手续并进行审批、中期检查、总结验收和评估。
第八条 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经费额度和年度计划由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下达,由实体“211工程”办公室归口管
理,实体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。在年度计划内列支的经费在报帐时要求有实体“211工程” 办公室签章
和主管校领导签字。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或新增建设项目时,必须报经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核准。
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,主动参与、主动服务、主动协调,为项目的实
施提供各种便利条件。
第十条 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、中国地质大学(北京)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实体的“211工程”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
则;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管理干部学院的“211工程”项目由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作出具体安排
。项目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报表由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统一制发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大学“211工程”办公室负责解释。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